讀者問:
丈夫有卡債,日前過世了,會連累到我們母子嗎?要如何才能知道丈夫債務有多少?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何時該辦理完成?丈夫壽險受益人是我,請問保險理賠金以及勞保給付算是誰的財產呢?
律師答:
丈夫積欠銀行卡債,往生後,若配偶及子女未依法拋棄繼承,則仍負有用繼承財產來清償丈夫債務的責任,因此若知丈夫積欠債務大於繼承財產時,建議應拋棄繼承。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當知悉丈夫往生後三個月內,配偶及其子女應提出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印鑑證明等,向丈夫生前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表明拋棄繼承。
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均留存金融機構提報的民眾信用、債務資料,可以繼承人身分申請。但該中心並無個人積欠私人債務或擔任保證人的資料,讀者應特別注意。
壽險理賠非遺產
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壽險保單若有約定受益人,該給付金額應歸受益人所有,非屬遺產。
至於勞保的死亡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歸屬配偶及子女所共有,因此無須擔心丈夫的債權銀行,會對該兩筆款項主張權利。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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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勞保局公關科則表示,如果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勞保年金可以考慮申請年金帳戶,年金可以直接匯到戶頭裡,不會被扣押或是被強制執行。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協會小叮嚀: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因此主債務人或保證人債務都可以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 債務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另外提醒您當保證人真是百害而無一利,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若真的無法避之,欠下了債務,切記!! 保證人債務 可透過 債務協商, 更生, 清算 , 解決高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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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二十年前幫朋友作保辦貸款,後因朋友落跑以致欠銀行近兩千萬元,這筆債務也經法院判定,這二十年來名下均不敢有財產,另名友人因是公務員,每月薪水被扣三分之一。現在家裡有一間房屋由我繼承,請問銀行能查扣嗎?此筆債務會因超過二十年而消滅嗎?
律師答:
銀行的債權經法院判定後,依《民法》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十五年內銀行都未持法院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讀者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清償;也就是銀行已過請求權時效,不能再向讀者要錢。
但《民法》同時規定,時效計算「因下列事由而中斷,包括請求、承認、起訴、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因此銀行只要在十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即便讀者名下沒有財產,執行一無所獲,執行處也會核發債權憑證,十五年時效將重新起算。
聲請閱卷查時效
換言之,只要銀行有固定每隔十五年換發債權憑證,時效將一直更新下去,對讀者的債權就永遠有效,銀行當然有權查扣讀者繼承所得的房屋。
至於銀行債權有無超過時效,因讀者本身是債務人,可在接獲查封命令後,向執行處聲請閱卷,查看銀行有無按時換發債權憑證,如果發現有時效消滅的情形,讀者可依《強制執行法》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請求權逾期,就可不須清償該筆債務。
【蘋果日報】【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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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認識一個男網友並交往,他向我借了幾十萬元,最近我發現他有過一段婚姻,我不想繼續這段感情,所以向他討債,他一開始說沒問題,很快就會還,但始終不還錢,我有寄存證信函及聲請調解,他都沒出面。我手上只有當時匯款單,沒有借據,請問該如何要回那筆錢?
律師答:
讀者只有匯款單,沒有借據,而對方又避不見面,這種情況可向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由法院傳喚他出庭說明,為何那筆錢會由妳匯進其帳戶,到時候他須舉證證明自己提出的理由,如果他無法自圓其說或未獲法院採信,可能就會認定那筆錢是不當得利,必須還給妳。
另外,讀者不妨以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或LINE方式蒐證,問他「什麼時候才要還錢」,並記得技巧性地提到借款時間、詳細金額、匯進哪家銀行帳戶等細節,如果對方出現「妳放心,我一定會還」之類承認借錢的回應,就可以和匯款單、討債存證信函一起當證據提告,要他返還借款。
請國稅局查財產
讀者還提到一開始有向他討債,他敷衍回應「沒問題,很快就還」,如果這些過程有其他人參與並可證明對方當時承認債務存在,也可請求法院傳他們作證。
此外也可憑匯款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未聲明異議,就可憑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然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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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南投陳先生問:
我在一九九六年間被倒會,會首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簽一張二十五萬元本票給我,我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本票裁定,會首每月匯三千元給我,到今年共匯九萬九千元,日前他告訴我沒錢可匯,我寄存證信函他也拒收,我打電話給他女兒,要求轉達繼續還錢,他女兒說要告我精神騷擾,朋友說,本票已過期無效,所以他免還錢,是真的嗎?
律師答:
本票從到期日(如果是見票即付的本票,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內有效,但因讀者已聲請本票裁定,該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將從法院裁定確定時起算三年,讀者可先確認有無超過時效。
無法要求女兒還債
如果沒有超過時效,讀者仍可持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如已超過時效,因讀者確實仍對債務人有債權,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十五年,依讀者所述,債務人先前仍按月還款,表示他也承認此債權,故讀者仍可另行訴請法院裁判,命他清償債務並加計法定利息,等裁判確定時再持該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通常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恐不只你一人,他也可能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發出時效五年的債權憑證,只要讀者一發現對方有財產,即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另基於個人責任原則,除非債務人的女兒表示願意承擔父親債務,否則讀者是無法要求他女兒代替父親還債
轉貼蘋果日報2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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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因為是爸爸朋友,我不疑有他,但他付不出利息,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
律師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拋棄繼承切割
另若已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子,仍不足清償,此時法院應已另行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除非債權人連續15年沒提出再次執行,否則債權不會消滅,該筆債務基本上只屬於讀者,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只要拋棄繼承,債不會留給配偶或小孩。
若未辦理,仍只限定在遺產額度內才生繼承效力,但因死亡為夫妻財產制當然的分別事由,債權人仍可藉由代位方式,請求配偶將應該給付的剩餘財產數額付給債權人,會影響到配偶。另外將來讀者過世後,所有的各順位繼承人均須另外做拋棄繼承,才能與債務完全切割。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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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念書時申辦信用卡附卡,7、8年前正卡負債,銀行要我負連帶責任,我無法繳款,導致信用破產;最近發現2010年法律修改,我申辦時未滿20歲,銀行也未在我滿20歲時告知要負連帶清償責任,且附卡也從未欠費,我可否不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國內各銀行信用卡契約原規定,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信用卡所生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因考慮附卡持卡人不會收到帳單,無法知道正卡持卡人消費情形,進而適時限制過多的消費,使附卡持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違反誠信、平等互惠等原則,引發社會疑議。
銀行公會為此開會決議,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自2009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未成年未婚時申請
但這個決議對發生在2009年7月10日「前」的正卡債務並不適用,銀行公會隔年再做決議,只要符合「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情形,銀行應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讀者正卡負債約是在2008、2009年間發生,申辦附卡時未滿20歲且未婚,而發卡銀行也沒在讀者年滿20歲時通知要負正卡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若發卡銀行向讀者追債,可依上述理由拒絕付款。
轉貼自蘋果日報-【法律問蘋果】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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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曾經幫人擔保買車,現在車主擺爛不繳錢,我又有房子怕被影響,問警察還是打給民事法院都得不到任何解答,希望你們能告訴我,該怎麼做才能取消擔保?保護我自己權益?
律師答:
依讀者所述,讀者是車主購買汽車時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一般而言,當車主向銀行申請車貸,銀行要求車主提供保證人的狀況
通常是因為車主過往的信用有瑕疵或是財力證明不足,換句話說,銀行要求車主提供保證人的目的就是要補足車主即借款人的資格不足。
確保其可清償債務,因此銀行通常不會接受保證人取消擔保的要求。而依《民法》第745、746條規定。
若讀者在簽屬保證人同意書時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車主未受破產宣告」及「車主之財產沒有不足清償其債務」等情形,銀行即跳過車主而直接向讀者請求清償車貸時
讀者可以主張必須先執行車主名下的財產,在銀行就車主的財產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拒絕清償。本案中,若車主繼續擺爛不繳錢,銀行會先將車輛拖回並且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假使車子拍賣後所得價款仍無法清償當初車主所借款的金額,銀行仍會要求向保證人即讀者要求清償。
若讀者為避免名下房子遭到銀行拍賣,建議讀者可先與銀行協商,
是否可接受「申請變更保證人」之要求,否則就只能變賣房產等物並還清所積欠的剩餘債務。
轉貼自蘋果日報-【法律問蘋果】(許淑惠/採訪整理)
協會小叮嚀:
保證人債務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參民法第739條)
*指替人擔保,主債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來承擔相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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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依據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細分為兩種:「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
當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必須向法院登記,如此一來,夫妻就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彼此財務完全獨立。
如果夫妻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下列財產不列入分配: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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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債專區:即時新聞
※我想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可以問誰?
答:您可以撥打法律協會的諮詢專線電話0809-033-988,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三十分至下午六點,前置協商服務專線諮詢。
※什麼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重要性為何?
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什麼債務可以進入前置協商?
答:您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始得申請前置協商。
※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我沒有還款困難的問題,但想要降低利率可透過前置協商得到解決?
答:不可以,您應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洽商。前置協商只處理按期清償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而且自前置協商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申請人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之權利、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或強制停用申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
卡之權利,聯合徵信中心會有不良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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