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問:
我先生的好友開一家公司,去年向銀行借錢,我先生禁不起拜託,擔任其「連帶保證人」,但這位好友經營公司不善倒閉,銀行竟要求我們負責,還揚言我們不還錢,要假扣押我家房子。請問,銀行可以這樣做嗎?依法不是要先向債務人索討才對?
林曜辰律師解答:
連帶保證,是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主債務人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得逕自向保證人求償。亦即,此等連帶保證債務的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份的給付;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因此,設計上本來就不需要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對保證人請求。
案例中,借款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負責還錢,並未違反民法或法院的判決先例。
在法律上,銀行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負擔債務清償責任,且採取假扣押動作要查封房產,都屬於合法債務催討。受請求的保證人,並沒有抗拒銀行實施假扣押之理由。民法第745條所謂之「先訴抗辯權」,僅適用在一般保證而無連帶之情形。
實務上,連帶保證的使用頻率多過於一般保證及人事保證,但立法上對於後兩者,除設計有保證責任的免除及保證契約的終止外,甚至還有約定期間之限制,有利於保證人的配套免責保護規定多過於前者。(林曜辰法律事務所林曜辰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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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好野人問:
我借錢給朋友,朋友有簽借據、本票或開支票給我,做為還款證明,我都把這些借據等單子放在抽屜。後來我發現有幾張已經過了好幾年,請問借據、本票和支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我能用什麼方式把這些錢討回來呢?
律師林銘龍回答:
這三種還款憑證,都屬於《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效力方面有時間限制。一般債權,例如借據,在《民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則為3年,支票只有1年。
所謂的消滅時效請求權,都是從票面上、雙方約定清償的日期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如果欠債超過這些時間,有可能無法討債。不過,就算支票或本票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還是有一個小撇步可以試試看。
遇到這個情況,你不需要拿過期支票要對方還錢,可以向法院提告舉證,雙方原本就有債權債務關係,上法院打官司時,可拿出這張支票當成證據,說服法官判對方還錢。
如果你的支票或借據都在有效時間內,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收到裁定,20天內沒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等同於確定判決。屆時,你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不過,若對方提出異議,雙方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你的本票若也在有效期限內,程序就更簡單了,你可以向法院民事庭直接聲請本票裁定,據此向法院聲請查封對方財產。
(元亨法律事務所林銘龍律師解答,記者侯柏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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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問:
我的母親生前因在政府土地上做生意4、5年,現在她去世,政府仍發文要求繳交「不當得利」款項,因金額不小,對家人是一個很大負擔。請問律師,我們應如何處理,或者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解決此事嗎?
彭志傑律師答:
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
舉例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務最高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至於清償程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
因此,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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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楊小姐問:
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黃亞蘋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勞保局公關科則表示,如果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勞保年金可以考慮申請年金帳戶,年金可以直接匯到戶頭裡,不會被扣押或是被強制執行。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臺南楊小姐問:
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黃亞蘋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勞保局公關科則表示,如果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勞保年金可以考慮申請年金帳戶,年金可以直接匯到戶頭裡,不會被扣押或是被強制執行。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5年05月01日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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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2000年向朋友借100多萬元,我拿房子給對方設定,因為我弟弟都沒還錢,可是我房貸今年就還完了,我想跟對方處理房子問題,因為我有跟對方簽本票,日期從2000年到2005年,代書去年要我再等5年,對方不找我解決,就可以去法院處理,請問這是為什麼?
讀者弟弟的債權人可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弟弟返還借款;也可以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如果抵押權還未塗銷,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故本票的付款請求權時效為3年。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未特別規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請求權時效,故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權時效為15年。
然而《民法》還有規定包括承認、聲請支付命令等,許多關於時效中斷的情形,依讀者來信,代書說可去法院處理,可能是以15年時效完成為由,請求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本票債權不存在,但《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且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不會發生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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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4年用畫換了1間獨棟2層樓房,之後向銀行貸款400萬元,約10年時間我付了300多萬元後,因種種原因搬家,房子也被拍賣220萬元,最近法院突然說我還欠銀行700多萬,要查封財產,我用字畫、現金抵扣後,大概還差400萬元,請問銀行從沒通知我還有欠款,現在突然這樣查封,我該怎麼辦?
律師王杏文:
依讀者來文所述,當年貸款400萬元後,陸續已付了300多萬元,一般來說,扣除利息部分,原來的貸款本金應仍有數10萬元甚至近百萬元還沒有清償,多年本利加總後金額確實可能大幅增加。
至於讀者的房子後來拍賣得款220萬元時,因為可能有其他稅金及程序費用優先受償,拍賣價款先用來償還這些優先債權,最後剩下可以用來清償貸款的部分,可能就遠低於150萬元,若再經歷欠款利息不斷膨脹後,讀者所欠的數額確實可能相當可觀。至於為何數額會膨脹到700多萬元,可能原因是讀者除貸款外,仍有其他筆欠款比如稅金、其他銀行或自然人等各類其他債權人,也一併依法律程序要求讀者償還,此時,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究竟積欠何筆欠款以及欠款數額,若閱卷後發現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的債權不實在,可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等債權額確認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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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交友不慎成為卡債族,一直沒處理,如今我與開公司的男友論及婚嫁,請問我們結婚後,銀行會來查我先生的財產嗎?我怕影響他的公司營運,我們是不是要簽立「夫妻財產分開」?該怎麼簽才會在法律上有效?
依《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目前法定夫妻財產制,就債務清償責任,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夫妻各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因此,縱使讀者婚後,債務不會成為先生的債務,甚至先生協助讀者清償後,還可以向讀者請求償還,銀行並不會去查讀者先生的財產,如果銀行無正當理由調查先生的財產,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讀者仍然不放心,可以在結婚前或甚至在結婚後,與先生約定「分別財產制」,建議讀者除以書面簽訂外,應依《民法》至法院登記,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如銀行),否則如果沒有登記,第三人可以主張夫妻財產契約對他不生效力。
讀者可從司法院網站下載,或到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詳實填載後,準備雙方財產清冊、身分證件等相關文件,親自或分別委任代理人到住所地的法院服務中心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並即可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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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交付他人 恐涉幫助詐欺
不具名讀者問:
我先前接到代辦公司專員電話,說可以幫忙核貸,我需要5萬元,對方說要做財力證明,但是怕我提款,所以要我快遞提款卡跟存摺、身分證影本給他們,後來我被通知帳戶列為警示,才發現曾有5筆、總數7萬元的款項匯入,但都馬上被跨行提領。請問,我是否會有詐欺前科?如何能讓事情傷害降至最低?
律師吳雨學答:
依讀者來信敘述,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的幫助犯。
根據法院向來的見解,如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594、721、863號,以及台北地院104審簡上字121號等判決,是以一般人的社會觀點而言,提款卡、存摺和身分證影本等,這些都是有關個人金融財產的重要資料及文件,一般不會輕易交給外人來使用。
若和解多可判緩刑
如果將自己的提款卡、存摺以及身分證影本,出售、出租或提供給不認識的第三人來使用,應該可以預見這些證件,很有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作為非法使用,雖未參與其他犯罪過程,但法律上仍會認為成立幫助犯,也就是為犯罪者添加助力,例如提供證件資料方便犯罪者行騙,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如果行為人過去沒有犯罪前科,只要能夠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大多都會宣告緩刑,而若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等到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則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的。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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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借友刷沒付 要負清償責任
讀者問:
我的信用卡借朋友刷了14萬元,因他未繳費,我接下來會面臨哪些問題?因為當初借錢給朋友時沒有借據,我現在可以告對方向他討錢嗎?另外,何謂存證信函?
律師答:
信用卡發卡機構通常會與信用卡持有人簽訂契約,約定信用卡僅能由持有人自己使用,但如果因信用卡遺失或遭盜刷,持有人能證明非其刷卡,或簽單上簽名明顯非持有人者,則持有人無須負責該消費金額。
本件讀者將信用卡借給友人使用,如否認曾授權友人刷卡,雖讀者可能無須對非其簽署之簽單金額負責,但友人可能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如讀者承認借友人刷卡,則應對簽單金額負清償責任。至於讀者與友人並非成立借貸關係,讀者償還刷卡金額14萬元後,得以其他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友人償還,與有無借據並無影響。
存證信函為保存證據
最後,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該項證據,而可於日後法院訴訟時提出,因此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而存證信函之內容,通常是法律規定發函人需為一定之行為,為避免口說無憑,所以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證明,因此多為表明一定的立場,或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1日【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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