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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訊息:負債躲過15年免還?簡述「消滅時效」!

2020-01-08

理債專區:即時新聞

 

事實上,即使過了 15年追溯期,仍不代表債務人可以將積欠的債務一筆勾銷。

 

Q:「消滅時效」是什麼?

A:依法律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權,有規定其追溯時間,如果超過期限都不行使,就會產生消滅時效的適用,也就是說,債權人就無法對債務人的進行追債了。

 

Q:追溯期多久?

A:借貸、放款,或是買賣契約上的貨款請求權,都是 15年。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是 5年。

飯店的住宿費、醫生的醫療費用、律師的公費等則是 2年。

其他還有許多不同的權利,其法律追訴時效皆不同,依各法規定去適用。

 

Q:所以只要等過了 15年,就可以不用還積欠銀行的負債了?

A:消滅時效的適用,有兩點要注意,首先,消滅時效要債務人主張、抗辯才有用,也就是說必需債務人拒絕給付,才會發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再來,雖以民法解釋,超過追溯期,債務人的負債時效消滅,即可拒還本金,但問題在於利息或違約金曾有法院判例認為屬於獨立債權,所以債務人還是要償還。

 

且銀行大多會每隔五年就一併更換債權憑證,以確保債權的存續。因此,簡單來說,一般人熟知的「15年追溯期」,僅止於本金。

其他由本金衍生出的利息和違約金等債務,銀行皆可當作是其他債權,如果法院也認可,就算超過了追溯期,仍能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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