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債務欲拋棄 須先以遺產清償
不具名讀者問:
丈夫辭世,我可以主張拋棄繼承,直接給兒子繼承嗎?在繼承同時也有債務問題,表面看起來土地價值大過於債務,不過都是家族持份共同擁有,兒子是否可以捐贈給財團法人做公益使用,同時將銀行欠款一併視同拋棄呢?
律師呂紹宏答:
《民法》現行繼承制是採「全面限定繼承」,白話點說,就是在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的債務繼承人,並不用拿自己的錢為清償責任。
捐地避債不可行
就讀者的第一個問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都是繼承人。讀者若有意拋棄繼承,應分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即非繼承人,若此時除兒子以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人就只剩下兒子。
因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先清償債務後,剩餘才由繼承人來繼承,在法律上,並不能如讀者所述,將土地贈與給財團法人並拋棄欠款。如果繼承人在還債以前,處分被繼承人之財產,依照《民法》第1163條規定,可能會被認定「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而無法主張限定繼承,就必須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總的來說,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聲明拋棄繼承,之後到底遺產價值多少,以及負債多少都無關拋棄繼承之人的事。如果未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財產應先用來償還負債,其餘才由繼承人繼承。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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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債 可採限定或拋棄繼承
阿吉問:
我的母親生前因在政府土地上做生意4、5年,現在她去世,政府仍發文要求繳交「不當得利」款項,因金額不小,對家人是一個很大負擔。請問律師,我們應如何處理,或者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解決此事嗎?
彭志傑律師答:
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
舉例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務最高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至於清償程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
因此,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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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被扣薪 可和銀行協商
讀者問:
我先生曾幫朋友作保車貸,不知道朋友未繳錢,2008年,銀行提告,並以執行命令扣我先生薪水,我先生還了2年多還清30萬元,銀行卻又說還欠47萬元,因為之前還的只是利息、違約金。請問保證人是有還錢義務,但銀行是否有告知欠款的義務?現在一通知就要扣薪,還分次雙倍扣,我們能跟銀行談判嗎?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當初保證契約上應有記載債務人的借款數額(包括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保證人應代為清償的數額,但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有隨時通知欠款數額的義務。
不過,在債權人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都應表明請求清償的數額,債務人或保證人若認為債權人的主張不實,應及早於程序中爭執。
判決應寫明金額
根據讀者所述,銀行曾提告,則銀行對讀者丈夫扣薪的「執行名義」,應是根據「確定判決」,或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上面應清楚寫明讀者丈夫的欠款金額。讀者可直接核對當初的「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看到底還欠多少,若不慎遺失,可請法院補發判決書,或聲請閱卷。
此外,《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銀行會告知讀者,先前還的只是利息和違約金;若讀者認為扣薪比例不合理,建議清償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清償計劃。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0日【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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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
讀者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年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30日【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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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母財產 可聲請監護宣告
讀者問:
我在家排行老大,父親已去世,母親腦中風住進林口長庚醫院,因開刀意識不清,我妹和妹婿將所有保單、股票、存款簿、印章佔為己有,堅持要處理母親財務,不讓我插手,請問我要如何確保母親的財產不被侵占?要怎麼做,才能讓我妹和妹婿交出母親的東西?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者,法院可以根據相關人的聲請,做出監護宣告,同時替受監護人選任監護輔助人,代理受監護人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先鑑定精神狀態
讀者可先取得母親的醫院診斷證明、稅務機關的財產證明、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謄本,然後向母親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中財產證明會將母親所有財產,分項敘明作為依據;在法院尚未指定監護輔助人前,除非要用來支付受監護人(指母親)的醫療或生活費,否則財產不得任意移轉。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先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母親的精神狀態,若母親狀況應受監護宣告,法院將從讀者所提的戶籍謄本家屬欄中,指定適當人選做為監護輔助人,讀者可用與母親同住、長期扶養或支付醫療費等理由,爭取獲指定為監護輔助人。
受指定為監護輔助人後可監護及管理母親財產,若發現財物被他人佔有,也可用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告請求無權佔有者返還。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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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列警示 結案才可解除…
讀者問:
我在去年年底時,把合作金庫的帳戶賣給別人,今年2月17日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但到現在警方都不傳喚我說明,反倒是我問警方何時要到案說明?警方卻說證據不足,查到相關資訊才會傳喚。我現在帳戶都無法運作,只想要趕快結束案子,要如何才能快速結案或解除警示帳戶?
律師答:
賣個人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並由車手利用讀者帳戶,取走被害人被騙的贓款,集團首腦、車手與讀者都會成立《刑法》詐欺罪共同正犯,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落跑拖案。
警方查獲車手犯案後,會追查首腦及提供帳戶者,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帳戶提供者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後,可能會獲緩起訴處分。
詐欺案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會將凍結的帳號通知承辦警察,讀者可在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證明,向當時承辦警察機關,請求函請金融機構解除警示帳戶。
實務上因首腦、車手常未出庭應訊,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讀者只能具陳報狀給檢警或法官,請相關單位盡快辦理。 但因詐騙集團常是慣犯,非常了解偵辦手法,常四處搬家或逃亡,讓警政、司法機關難追查,導致偵辦程序冗長緩慢,無法快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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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 保險金恐遭扣
讀者問:
1我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間有負債,今年3月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內容載明禁止債務人(陳小姐)在說明、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契約,請問我只有一般終身壽險而已,理賠金也會被他們扣嗎?
律師答:
讀者收到法院裁定的執行命令,應該屬於扣押命令,而讀者所提的理賠金可能是終身壽險中的死亡保險金,或是生死合險的生存保險金。
達理賠條件才扣押
如果讀者是保險契約受益人,原得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條件成就時領取保險金,因此法院可以對讀者的權利進行扣押,不過須等保險契約約定的條件達到時,扣押命令才會生效,屆時保險公司將不會把保險金給付給讀者,而會被法院扣押。
應注意的是,如果讀者是有死亡保險金約定之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時,如未指定受益人,在讀者死亡時,保險金將視為讀者的遺產,此時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保險金仍會被扣押。
此外,讀者如果具保險契約要保人的身分,依保險契約有變更受益人、終止保險契約並取回解約金、保單質借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屬可扣押的標的,可能遭到債權人聲請扣押;只不過此時扣押效力僅禁止讀者行使上述權利,不能強制要求讀者必須行使上述權利,以清償債權人債權,因此發動類此扣押程序對債權人而言較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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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法拍仍欠巨款 可聲請閱卷
讀者問:
我在1994年用畫換了1間獨棟2層樓房,之後向銀行貸款400萬元,約10年時間我付了300多萬元後,因種種原因搬家,房子也被拍賣220萬元,最近法院突然說我還欠銀行700多萬,要查封財產,我用字畫、現金抵扣後,大概還差400萬元,請問銀行從沒通知我還有欠款,現在突然這樣查封,我該怎麼辦?
律師答:
依讀者來文所述,當年貸款400萬元後,陸續已付了300多萬元,一般來說,扣除利息部分,原來的貸款本金應仍有數10萬元甚至近百萬元還沒有清償,多年本利加總後金額確實可能大幅增加。
確認債權額再執行
至於讀者的房子後來拍賣得款220萬元時,因為可能有其他稅金及程序費用優先受償,拍賣價款先用來償還這些優先債權,最後剩下可以用來清償貸款的部分,可能就遠低於150萬元,若再經歷欠款利息不斷膨脹後,讀者所欠的數額確實可能相當可觀。
至於為何數額會膨脹到700多萬元,可能原因是讀者除貸款外,仍有其他筆欠款比如稅金、其他銀行或自然人等各類其他債權人,也一併依法律程序要求讀者償還,此時,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究竟積欠何筆欠款以及欠款數額,若閱卷後發現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的債權不實在,可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等債權額確認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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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卡債200萬竟無信用不良記錄 原來是…
讀者問:
本人無固定收入,2002年至今欠多家銀行卡債約200多萬,近日家人要我先協商應還金額,再決定是否幫我還清。金管會告知,要與欠最多的債權銀行協商,但我向聯徵中心查詢,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卻沒有載明欠款金額及債權銀行等資料,所有記錄都寫「無」,彷彿我信用記錄良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目前聯徵中心依金管會所訂「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函文,報經核備之信用卡資料保有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而信用卡戶帳款資料也有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至於其他信用不良紀錄,則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
依上開說明,讀者向聯徵中心查不到個人欠債紀錄,應該是已過揭露期限,且如果金融機構已將不良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但未將債權轉讓資訊報到聯徵中心,也無法從個人信用報告中得悉所欠債務。
因此,讀者若欲處理卡債問題,建議讀者先整理曾經使用過的信用卡,逐一向各銀行查詢,透過各銀行建置的內部資料庫,釐清自己的債務,確認最大債權銀行是哪家之後,再進行後續協商及債務清理。
轉貼自【蘋果日報】【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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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權憑證 可調閱債務人財產
讀者問:
我擁有債務人應清償五十萬元的債權憑證,但多次追討都未獲理會,目前債務人沒工作、土地與房屋,靠兒子給生活費並且存入金融機構,由於利息未超過二十七萬元,所以也不用報稅,查無稅捐資料。請問我要向那個機構查詢,如何調閱對方帳戶款項以利追討?
律師答:
有關債權憑證,是指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的憑證。債權人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在本質上屬原執行程序的繼續,不要繳納執行費用,就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即可持該憑證的正本及身分證,到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即可查明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後,便可再到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注意時效避免消滅
不過,若債務人名下一直無財產可供執行,就需注意債權的時效問題。
由於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如果讀者的五十萬元債權屬於借款債權,則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有關債權時效的起算,自債權人領取法院所發給的債權憑證時,時效即開始重行起算;因此在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債權人即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仍查無財產,也應在期限內重新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超過時效。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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