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債專區:即時新聞
※要先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是的,前置協商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程序。
※我已參加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答:不可以,您並不符合申請前置協商之資格,建議您繼續依約繳款。已毀諾的債務人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答: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與所有債權金融機構一次解決債務的機制,依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訂定清償方案,避免進入更生或清算的司法程序,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我與好幾家銀行借款,需要向每一家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答:不需要。僅需備妥所需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即可。
※不知道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辦?
答:請直接向聯合徵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即有列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
※申請前置協商後,多少才會知道結果?
答:自備齊文件並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90日完成協商作業。前置協商處理進度,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
※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會不會有不良紀錄?
答:會。進入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程序會有不良信用紀錄,不同的類別各有不同的註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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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序之限制?
答: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為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或清算程序之必要,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
※申請前置協商,金融機構會繼續催收嗎?
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停止催收。
※申請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如何配合程序作業?
答:
※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
答:清償方案經簽約完成後即生效力。
※債務人於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之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答:提供之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會產生下列法律效果:
※自用住宅借款可否納入前置協商?資格限制為何?
答: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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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前置協商,每月分期償還金額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可否申請延長還款期限?
答:可以,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原契約有保證人者並須徵得保證人之同意。
※是否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答:不是,僅適用於自用住宅借款的債務人。自用住宅借款係指債務人為購買或建造自用住宅`(包括取得住宅基地),以住宅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借貸,且約定分期償還之借款。自用住宅係指債務人所有,借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若有二棟以上住宅只有擇一。
※申請前置協商時如何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
答:於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條填寫自用住宅借款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即可表示有意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協商。
※申請前置協商成立後,我的房子還會被拍賣嗎?
答:不會;除非繳款有逾期,逾期超過2期會被拍賣。
※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的相關程序如何進行?
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程序能申請幾次?
答:若申請協商後無法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而取得不成立通知則無法再申請前置協商,若協商中自行退件,自退件日起算六個月始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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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叮嚀:
◎協商成立後,請珍惜信用,不要輕易毀諾。
◎預約現場諮詢免付費專線:0809-033-988
※本文宣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的生活限制及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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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申請程序
消債條例的設計分為兩階段三部分,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程序,第二階段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俗稱破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該協商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辦。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或清算由地方法院審理及裁定。
◎消債條例受益對象
消債條例的設計核心意旨即在幫助「非因自己不努力工作賺錢而造成不能還款或還款不足人」,換言之,前述繳款能力減弱的人可經由申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獲得解決,若罹患重病或非自願性失業並非長期性質,亦可循申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獲得解決。此一措施讓債務人減輕壓力,重拾生活步調及自信。
◎聲請更生、清算之影響及各項生活限制
更生或清算對個人之社會聲譽及地位影響甚鉅。
有多達121項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法律限制清算人不得充任或撤銷執照。
此外,一般企業若得知應徵者或任職中之職員有更生或清算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再者,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該案件將公告於法院、資訊網路或公報、新聞紙,法院審理過程中亦有多項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資訊須經公告之程序,對債務人之聲譽將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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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及清算均係透過法院辦理,程序繁複自開始至終結順利約需六個月,倘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意見,恐需拖延更長時間
更生係向法院聲請,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更生、申報債權、可決及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序。
清算係向法院聲請,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清算、申報債權、公告資產、變賣財產並予分配等程序。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無擔保債權人全體同意,不得撤回
法院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現在及前二年變動狀況)、收入及必要支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狀況、債權及債務總額,經審理後若發現債務人仍有相當的還款能力,裁定之更生方案與前置協商之還款方案可能差異不大。若聲請清算可能裁定不免責仍須繼續還款。
※更生或清算在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的註記較前置協商嚴重
為避免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又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聯徵中心必須有適當的註記,一但債務人有此註記,幾無可能再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縱使債務人的條件符合清算程序的規定,若積欠之債務僅幾十萬元,亦不建議聲請清算,為了幾十萬元債務之免責,換來長期的影響自己的信用紀錄及社會聲譽,並不值得。
※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以增加其還款能力
因生活費用過高失控,造成原有的還款能力減弱。消債條例第62條規定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得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使債務人在一定的生活費用下,能維持還款能力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為何消債條例會有此條文的設計?很多債務人不能依約繳款係因生活費用過高沒有適當的控制。
例如奢華行為或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賭博、買名牌服飾、上高級餐館、搭飛機、出國旅遊、住高級飯店等。很多繳款能力出了問題的債務人仍擁有汽車,甚至該汽車還有貸款,每月繳貸款外、尚需支付汽油費、停車費、稅費,合計至少1.5~2.0萬,出售汽車不但可還汽車貸款,還可減輕債務負擔,增加償還其他貸款的能力。因捷運的開發及汽油的漲價,汽油銷售量大幅滑落,一般的上班族大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有還款困難的人更應節省開支改搭公車或捷運,或改以摩托車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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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債務人住居地及出境
消債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債務人配偶之婚後財產,恐列入清算財團
如果配偶之一方聲請清算,他方配偶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餘餘額之「半數」,即要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債權人。
※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企圖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能達到債務免責的目的?
清算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1)脫產、隱匿財產(2)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3)隱匿、偽造或變造財務資料(4)故意於財產及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聲請更生、清算並非為解決債務唯一的出路
債務人欲減輕負擔,亦可向各金融機構提出個別協商之需求,依各金融機構授信政策訂定之還款方案提供予債務人適用,此協議對申請之債務人則無上述之限制及影響,亦是另一種解決債務之方式。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目前仍履約中之債務人,原則上無法適用「消債條例」建議持續按時繳納,以免導致毀諾造成債務人更沈重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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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項目 | 更生 | 清算 |
適用對象 | 有固定收入來源 | 無固定收入者 |
適用債務 | 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 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
財產 | 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 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
出庭應訊 |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
共同債務人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
職業 | 限制較輕,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 |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
生活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 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 3.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
註記 | 更生註記 | 清算註記 |
免責 | 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 |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
罰責 | 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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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負擔過重的債務問題等待解決嗎?這些欠債是否讓您陷入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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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究竟如何進行?書狀該怎麼填寫?有什麼方式能讓自己取得一個稱心如意的還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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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便向您簡單說明處理債務時,會使用的機制程序,有了基本的認識,可以更準確地知道您需要什麼樣的服務項目。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按照自己負擔得起的能力,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償還計畫(此計畫稱更生方案),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其餘未償還債務當然免責(免責是指債務未清償完的金額即不需再還的意思)。
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後除不免責債權外的剩餘債務即「當然免責」,不必還足債權人所主張的本金加利息,故債務更生通常都有債物打折的效果。
何謂有擔保債權?
有車子、房子去做抵押,這就是有擔保之債權。
何謂無擔保債權?
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也就是無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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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您可以來電 0809-033-988 或 點此線上預約,有專業人士為您服務。
更生程序通常較為複雜,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需要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專業認知,容易感到不解與困擾,若有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則不易出錯,能更迅速、準確地完成。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或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提出前置協商或調解,當雙方無法完成協商,即發生前置協商不成立之情形,此時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
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向法院提出聲請,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所有強制執行事件均須停止。(有擔保或優先債權除外)
(三)更生方案之認可
當法院裁准債務人更生程序開始後,債權人依法須於法定時間向法院提出債權金額,由法院公告債權表,而當債務人收到債權表後10日內,應提出更生方案(還款計畫),該還款計畫必須符合公平公允盡力清償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方案會被法院裁定不認可:
1. 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
2. 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
3. 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4. 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
5.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此所定債權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6.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7.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
8.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可提起抗告)
@另,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2. 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對於法院之調查,債務人有答覆之義務,不實之陳述法院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履行更生方案,終結即當然免責
當法院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此即為當然免責。(不免責債權除外)
不免責債權是指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1)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 稅捐債務。
(4)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5)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 )由國庫墊付 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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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
(二)清算程序之聲請
當開始清算程序後,所有強制執行事件均須停止。(有擔保或優先債權除外)。
(三)清算財團與變價分配
債權人依法須於法定時間向法院提出債權金額,由法院公告債權表。
債務人即喪失財產之管理權,財產須交付清算管理人,由清算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彙整、公告、財產換價程序與分配程序。
分配結束即清算終結。
對於法院之調查,債務人有答覆之義務,不實之陳述法院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免責之裁定
當清算程序終結後,依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除不免責債權例外。
不免責債權是指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稅捐債務。
(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當法院裁准債務人免責確定後,即免除債務人之清償責任。
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則債務人得繼續還款至該不免責規定之數額,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者,2年內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符合要件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復權之聲請
Q: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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