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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程序 - 機制說明

您有負擔過重的債務問題等待解決嗎?這些欠債是否讓您陷入經濟困境?

即使置之不理、卻逃不過收到各種催收的通知,既對生活造成不便、日積月累下來也給心靈極大的壓力,何不試著面對、給自己一個重生的機會?

或許這時您會感到疑惑,債務問題怎麼處理?

不同的機制程序、甚至專有名詞,太過複雜又看不懂?

清算程序究竟如何進行?書狀該怎麼填寫?什麼樣的還款方案適合自己?

 現在,便向您簡單說明處理債務時,會使用的機制程序,有了基本的認識,可以更準確地知道您需要什麼樣的服務項目。

 

 

 「清算程序」是什麼?

「清算程序」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

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恢復因

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力或資格。

 

 

何謂清算程序

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得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清算債務人所有財產(債務人無財產能可

清算),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

債務,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立法之用意促使全國所有身陷經濟困境的民眾,能有重建生活經濟地位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消債條例)於民國96年6月8日立法通過,並於97年4月11日正式開始實施,然而消債條例並不是讓債務

人欠錢不用還的法律,而是要讓全國所有因債務問題發生,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以債養債、入不敷出,甚至是被人詐騙

等等原因,都可以透過消債條例來解決自己本身債務的困擾。因此法院讓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範圍內,依據債務人的能

力選擇用什麼方式去處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進而找回生活的自信與尊嚴。

 

 

 清算程序的優缺點

 

清算程序的優點

(一)清算程序的優點

公權力介入,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賣以償還債務,清算完畢後法院裁定免責者,則免除後續

剩餘債務的還款責任

當進入清算程序,透過法院公告取得債務證明後,屆時將停止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待法院審理後續債務清算等事宜。

 

(二)清算程序的缺點

清算期間信用被凍結,不能再跟銀行融資借錢,債務清償後無法及時恢復

若清算完成,法院裁定債務不免責,債務人對剩餘債務仍須負起完全清償或部分清償責任

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到限制,且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我可以申請清算程序嗎?

(一)適用對象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

無固定收入但長期月支出大於月收入已嚴重失衡者

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出一個可被債權人接受的更生方案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龐大繼承債務保證債務者

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債務超過1200以上者。(低於1200萬元以下者,則視債務人情況而定)

 

(二)限制條件

隱形資產較多者。

有近期轉移資產者。

已辦理過清算程序並獲得法院裁定者。

5年內曾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月營業額大於20萬以上者。

未曾申請前置協商或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者。

 

更生程序通常較為複雜,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需要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專業認知,容易感到不解與困擾,若有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則不易出錯,能更迅速、準確地完成。 

 

  

專案好處

一、將名下資產透過法院處份並平均攤還予債權人,之後再聲請免責及復權。

二、設立停損點,債務不再擴大,不用再支付龐大利息。

專案好處 三、前置協商和更生方案都已無法解決您的負債問題,可處分名下資產作一次清償。
四、縱使債務人無財產 也可以申請清算

 

 

 

 

(一)前置協商/調解程序

1.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或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提出前置協商或調解,當雙方無法完成協商,即產生前置協商不成立之情形,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

2.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

 

(二)清算程序之聲請

 當開始清算程序後,所有強制執行事件均須停止。(有擔保或優先債權除外)。

   

(三)清算財團與變價分配

1.債權人依法須於法定時間向法院提出債權金額,由法院公告債權表

2.債務人即喪失財產之管理權,財產須交付清算管理人,由清算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彙整、公告、財產換價      程序分配程序

3.分配結束即清算終結。

4.對於法院之調查,債務人有答覆之義務,不實之陳述法院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免責之裁定

當清算程序終結後,依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除不免責債權例外。

  

不免責債權是指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稅捐債務。

(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 當法院裁准債務人免責確定後,即免除債務人之清償責任

   

  • 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則債務人得繼續還款至該不免責規定之數額,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 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者,2年內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符合要件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1.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2.  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3.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4.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5.  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6.  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7.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8.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產之狀況不真確
  9.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五) 復權之聲請

 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時,即可向法院為聲請復權,法院一旦為復權之裁定,債務人即不再受有任何生活上或權利上之限制,

而得自由重建其社會生活。

 

即使債務人未受免責裁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或是債務人為因規定受刑之宣告、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債務人均得提出復權之聲請。

 

 

 相關問題

 

Q:清算財團是什麼?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

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

  

Q:清算程序大約需要多久時間?

時間需耗費約1甚至1年以上,視各地方法院執行作業速度而定。

 

Q:清算成功後生活上會多了那些限制?

 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Q: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到限制,計約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擔任律

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不得擔任公職人員

候選人、不得擔任地政士、不得充任記帳士、不得經營動產經紀業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恢復。

 

 

更生程序通常較為複雜,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需要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專業認知,容易感到不解與困擾,

若有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則不易出錯,能更迅速、準確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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