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問題專區:解除連帶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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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連帶保證人責任

 

(一)  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參民法第739條)

 

*指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二)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參民法第739條),簡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

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其中共同負擔並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

 

 

1.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分之給付。

2.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參民法第273條)

 

 

 

(三)  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參民法第740條)

也就是說保證人的責任範圍與主債務人是相同的,主債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來承擔相同的責任。

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要求清償,或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四)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債權人可以不用透過主債務人而直接找連帶保證人求償,或是同時找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求償,只要其中一方清償借款,債務即消滅。


*以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在於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

償還債務。但在給保證人簽約的書面契約中,若要求成為連帶保證人,便等同於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

權利。」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因此主債務人或保證人都可以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 債務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而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您先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再回頭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不過老實說,這種「由保證人負責」的狀況會發生,通常代表主債務人已經

跑了,回頭還能拿到錢的機率不大。

  

 

另外提醒您,如果主債務人有利用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保證人一定要記得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自己受清償的權益,否則當免責裁

定確定之後,債權人和保證人都不可以再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若成功免責--那也和保證人無關!

 

 

所以當保證人真是百害而無一利,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若真的無法避之,欠下了債務,切記!!  保證人債務 可透過 債務協商更生, 清算 , 解決高負債

 

 

 

最後,難免想再嘮叨個幾句。

 

法律協會不僅協助處理金融債務的問題,倘若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上的疑惑,也都可以找我們!

 

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考量,只有針對個案去做詳細討論,才能理解、釐清個案的需求,從而提供真正妥適的意見,以便案件順利解決。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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