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清算? 適用那些對象? 清算有何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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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清算? 適用那些對象? 清算有何優缺點?

 

王媽媽是一位肢體障礙者 ,在921地震時,先生走了,留下2名稚子,而位於南投僅有的房子就這樣垮了,當時震碎了王媽媽的心,王媽媽只能帶著小孩擠在組合屋裡,雖然政府,民間當時給予了許多幫助,但最終還是需要靠自己的力量站起來,於是王媽媽用先生的理賠金,在地重建希望給孩子一個遮風擋雨的棲身之地,但當地的工作少之又少,加上身體的不便,想要謀求一分安穩的工作又更難了。王媽媽為了小孩,為了維持生活,只好靠信用卡和現金卡預借現金度日為了維持生活,到最後連房貸都無法繳交,房子就這樣被拍賣了。幾年下來,王媽媽累積了200萬的卡債無力償還。

      

         王媽媽想跟債權銀 行談債務協商,債權銀行卻告訴她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或還款能力的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所以沒有必要進行前置協商程序,債權銀行並勸王媽媽不如個別跟銀行和解,想辦法跟朋友借錢來還給銀行。王媽媽眼見利上滾利,債務要得到清償似乎是不可能了,難道沒有收入或財產就不能聲請更生清算嗎?

  王媽媽因為沒有工作能力,而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王媽媽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銀行告知不適合更生程序清理債務。那在沒有任何財產可提供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王媽媽聲請清算呢?

  

「清算程序」是什麼?

「清算程序」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何謂清算程序

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得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清算債務人所有財產(債務人無財產能可清算),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復權的裁定。
 

    王媽媽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王媽媽沒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並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清算程序的優缺點

(一) 清算程序的優點

1. 公權力介入,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賣以償還債務,清算完畢後法院裁定免責者,則免除後續剩餘債務的還款責任

2. 當進入清算程序,透過法院公告取得債務證明後,屆時將停止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待法院審理後續債務清算等事宜。

 

(二)清算程序的缺點

1. 清算期間信用被凍結,不能再跟銀行融資借錢,債務清償後無法及時恢復。

2. 若清算完成,法院裁定債務不免責,債務人對剩餘債務仍須負起完全清償或部分清償責任。

3. 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到限制,且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我可以申請清算程序嗎?

 (一) 適用對象

1.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

2. 無固定收入但長期月支出大於月收入已嚴重失衡者

3. 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出一個可被債權人接受的更生方案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4. 龐大繼承債務與保證債務者。

5. 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6. 債務超過1200萬以上者。(低於1200萬元以下者,則視債務人情況而定)

 

(二) 限制條件

1. 隱形資產較多者。

2. 有近期轉移資產者。

3. 已辦理過清算程序並獲得法院裁定者。

4. 5年內曾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月營業額大於20萬以上者。

5. 未曾申請前置協商或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者。

 

(三) 清算程序之聲請

 當開始清算程序後,所有強制執行事件均須停止。(有擔保或優先債權除外)。

 

(四) 免責之裁定

當清算程序終結後,依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除不免責債權例外。

  • 當法院裁准債務人免責確定後,即免除債務人之清償責任。

  • 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則債務人得繼續還款至該不免責規定之數額,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 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者,2年內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五) 復權之聲請

  •  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時,即可向法院為聲請復權,法院一旦為復權之裁定,債務人即不再受有任何生活上或權利上之限制,而得自由重建其社會生活。

  • 即使債務人未受免責裁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或是債務人為因規定受刑之宣告、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債務人均得提出復權之聲請。

 

更生程序通常較為複雜,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需要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專業認知,容易感到不解與困擾,若有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則不易出錯,能更迅速、準確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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