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最終目的,其實都是為了「免責」。
免責是什麼呢?是免除責任的意思;免除什麼責任?清償債務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取得免責,程序中尚未清償到的債務就不用再還了,所以才會說更生清算能有效處理債務問題。
那麼,如何才能順利免責?做了什麼會不免責?若被法院裁定不免責怎麼辦?
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應對,以下分別介紹:
債務更生程序的免責制度在法律用語上是「當然免責」,意即債務人只要依照更生方案按時履約完畢,剩餘未清償債務就直接免責了,不必再經過法院審理,這點也是更生與清算相比,最大的區別。
所以在進行更生程序時,一定要注意,不能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等不誠實行為,不然更生方案會被裁定不認可,接著進入清算程序,而進入清算後,又會因為這些不誠實行為受法院裁定不免責。
承上所述,債務清算程序與更生不同,在經歷清算財團變價分配之後,需要由法院審核是否可以免責。
其中最主要的判斷依據,就是債務人在進行清算程序的過程中,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的狀況(點擊文字可進入頁面看法條全文)。
若有,就會被裁定不免責,反之免責。
(前述之不誠實行為就列在第134條中,所以會受不免責裁定。)
被法院裁定不免責後該怎麼辦呢?其實只要繼續清償就可以了。
倘若債務人是因消債條例第133條而不免責,那後續就依法院裁定公文中規定的數額清償,達成後便可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免責,一般來說都會順利通過~
當中的「規定數額」受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後的收支狀況及清算財團的多寡影響,數額並不一定,需視個案情形才能判斷。
如果債務人是因消債條例第134條而不免責,那後續就需繼續清償至債務額的20%以上,才能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免責。
另外提醒您,不論更生還是清算,依法規定,下列債務並不受免責裁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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