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強制扣薪是指法院或銀行根據債務人的債務狀況,直接從債務人的薪資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以償還債權人的權利
若要計算強制執行扣薪的金額,就必須先了解「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這個觀念。
由於在修法前強制扣薪是扣走薪資的三分之一,會造成經濟弱勢的生活壓力,於是2018年時修正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根據規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什麼是維持生活所必需?
是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此為基準,乘上1.2倍而計算出的數額。
以2023年(民國112年)為例,衛福部公告的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如下:
而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維持生活所必需,也準用上述的方式計算,並按債務人所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保留薪資。
用白話解釋就是債務人每個月的薪水,可保留自己居住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不用被強制執行扣薪。
至於扶養費的算法,一般來說是視債務人有無必要扶養父母、子女而定,有的話就以上述標準(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除以扶養義務人的人數做計算。
扶養義務人顧名思義,指的是「有義務扶養」的人。
舉個例子:
假設債務人甲住在高雄,有另外兩名兄弟姐妹,而甲的父母住在台南,皆已年邁,都沒有工作收入,所以需要子女扶養,此時甲在聲明異議時,便可將父母的扶養費加入計算。
所以可以算出甲的扶養費為:17076元÷3×2=11384元,再加上甲個人的17303元,能知道甲在異議過後可保留28687元的薪資不會被扣。
然而這麼一來,除保留的部分外,其餘全數都要被強制執行,此舉雖然保障了經濟弱勢,卻也使得高所得者壓力遽增。
為解決上述問題,於2019年強制執行法再次修正,用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綜合前言,也就是說,依照規定,現今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應是保留居住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其餘為被扣薪的金額,但若此金額高於薪水的1/3,那扣薪就只扣到薪水的1/3,舉兩個例子:
假設某乙,因積欠銀行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住在桃園市,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30000元。
依現行規定,住在桃園的乙可保留19172元的生活費,除此之外的薪資將被扣押移轉,也就是:30000-19172=10828元。
但需檢查是否扣超過薪資的1/3:30000×(1/3)=10000元。
顯然已超過,故甲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應是10000元。
假設乙的鄰居丙,同樣也因負債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亦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為基本工資26400元。
先算保留最低生活費後將被扣薪的金額:26400-19172=7228元。
再算薪資的1/3:25250×(1/3)=8800元。
並未超過,故乙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應是7228元。
由於每個人的收支狀況不同,生活水平難以一概而論,故目前扣薪的執行命令通常默認以扣薪資的三分之一進行。
所以建議收到執行命令的債務人務必試算一下被扣薪的金額是否合理,若確定扣薪數額有誤,就要聲明異議來保障自己的生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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