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 是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一但列為警示帳戶,這個帳號就會被終止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
在警示戶未取消前
情節重大者
所有帳戶均無法正常使用
無法於任何金融機構開新戶。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而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若僅出售帳戶供他人使用,與詐騙集並無往來
雖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不同,被害人在法律仍為同一罪。
如何解除銀行警示帳戶
一、要解除警示戶的權限屬原通報單位,所以你看判決書應該知道是誰通報的。如果不知道的話,可以向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註明要查詢警示帳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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