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 該如何處理
一、觀念
- 繼承不是只有分財產,債務也會繼承!
- 繼承人不是只有兒子!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
- 財產與債務的繼承問題,多數人都擔心債務繼承問題,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
一、哪一種繼承方式最有利?
-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或概括繼承?
-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案例分享
A君接獲法院核發之強制執行命令,要執行扣押A君於中X銀行的存款債權(扣押存款)!
經A君向債權人確認後,才知道A君的父親有積欠銀行債務未還而A君是繼承人且沒有拋棄繼承,而要求A君代父清償並且對A君名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
然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A君雖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事實上A君並未繼承父親任何的遺產(正資產),故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A君是不需要代父清償債務的。
只是本件債權人已經強制執行A君的存款,A君就只能向執行法院另外提出異議之訴並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協會的建議
有繼承之事發生時,請繼承人先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被繼承人之債務資訊,以方便辦理是否繼承相關事宜,簡單說被繼承人只有債務沒有留下遺產(資產),繼承人等就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可避免被繼承人的債主找上門。
而依民法1148條規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也是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負清償的責任,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不用代為償還,所以也是不用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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