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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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來函要撤銷不動產登記!我該如何處理?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4條 白話解釋是一種行為

 

1.有償行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比方買賣關係

2.無償行為=單方給付義務他方無償取得比方  贈與關係

 

 

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白話解釋:

舉例:我送你一棟房屋 這房屋有貸款,已經抵押給銀行。你若過戶這房屋 就表示你要還款給銀行 那麼你可請法院撤銷你跟我的 贈與關係。

 

 

(二)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白話解釋:

你跟我借錢 也寫明契約沒錢時房屋將底押給我 但你卻把房屋賣給甲 ,而甲也知道你跟我的事這已損害我的權利 那麼我可請求法院你跟甲的買賣不成立

 

簡單說

1.有欠人錢(欠債),沒有先還清債務前,你把錢(財產)無償給別人,例如贈與。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登記

 

2.與人或獲得利益的人知道此事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因此 當有債務時千萬不要以為過戶給他人就好,就不用還錢了,這可是脫產行為,有對價的法律行為,只要債權人透過訴訟主張追討債務此時無論起訴前或起訴後,都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前一步禁止債務人處分他的財產。

 

民法第245撤銷權(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意思是說: 就是你知道有撤銷原因開始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或自有此行為時(雖然你不知道),但經過十年後再主張撤銷。

 

上述可以看出,若想要藉由躲債躲到超過追溯期來解決債務問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因此再次提醒:如果你是債務人,有以上情形,一定要請專業人員諮詢,以免惹禍上身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所以債務問題想躲也躲不過。

 其實處理債務真的不難,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無論走協商更生清算哪一個程序(詳細內容在本會的機制說明中都有介紹,歡迎前往官網首頁參閱),皆能有效擺脫負債,重建美好新生活。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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