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聽說只要過了15年卡債就可以不用還款嗎?
債務時效可分為:
「消滅時效」與「債務追溯期」 儘管稱謂不同,指的都是同樣的事情。
債務追溯期又可分為:
(一) 債權請求權長期時效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
(二) 債權請求權短期時效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 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 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 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條係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間 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特別時效。
時效消滅年限:
二年的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下列各款請求 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 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民事特別法也有時效的規定,像票據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對本票上權利,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的消滅時效 則為一年。
時效的期間進行中,如有法定的中斷時效的事由發生,時效便告中斷。也就是說 「承認」債務,就是中斷時效的法定事由之一。
注意事項
首先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需要債務人主張才有用,也就是說,當您有筆債務已經過了追溯期,之後收到追討時,您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方能產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得以拒絕給付。
還有最重要的是,消滅時效可能會因民法第129條的規定而中斷,若時效中斷成功,那麼追溯期將在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王先生有筆13年未還款的卡債,王先生在欠費後14年收到支付命令,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異議,那麼A這筆債務的時效,又得再等15年才會失效。
實際情形
從上述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想要藉由躲債躲到超過追溯期來解決債務問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通常每5年就會更換一次債權憑證,哪怕本金、違約金真的因為15年被躲掉了,近5年內的利息終究還是逃不了。
因此千萬不要以為過了15年就債務消滅了,其實處理債務真的不難,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無論走協商、更生、清算哪一個程序(詳細內容在本會的機制說明中都有介紹,歡迎前往官網首頁參閱),皆能有效擺脫負債,重建美好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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