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新舊規定說明如下
新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施行後,薪資債權的強制執行(法扣、扣薪)已經不再是扣三分之一了,而是保留債務人所居地區,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薪資給債務人,超過的金額將全部扣押執行(扣薪)移轉給債權人!
簡單來個比喻:「某君積欠銀行債務未還,住在桃園市,在某公司上班領有工資23100元。」
修法前法院若來函強制執行,會要求某公司執行扣押某君上班的工資三分之一,也就是扣7700元給銀行。
而依新法,執行法院會發函要求某公司執行扣押某君的工資「逾17494元之部分」(依108年度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為14578元,而1.2倍就是17494元),所以本件執行扣薪的金額就是5606元。
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扣薪的金額比較少,基本上是保障了某君基本的生活費用(保障經濟弱勢)。
當然若某君的薪資是5萬元,依新的執行規定就要被強制執行扣押薪資32506元,比起舊規定執行法扣三分之一,金額就多非常多了。
為避免上述狀況發生,於民國108年又再次修正強制執行法,新增了第115-1條規定,限制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
意思就是說,依目前最新規定,將薪資減去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後,若大於薪資的三分之一,則扣薪金額為薪資的三分之一。
反之,若沒有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扣薪金額便是薪資減去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
繼續以某君為例,桃園市最低生活費1.2倍為17494元。
若某君薪資23100元:
23100-17494=5606,小於23100×(1/3)=7700,那麼某君扣薪金額即為5606元。
若某君薪資30000元:
30000-17494=12506,大於30000×(1/3)=10000,那麼某君扣薪金額即為10000元。
若您發現被強制執行扣薪的金額不符上述法規,您可以提起異議!(請點我)
1、臺北市:16,580×1.2=19,896元
2、新北市:14,666×1.2=17,599元
3、桃園市:14,578×1.2=17,494元
4、臺中市:13,813×1.2=16,576元
5、臺南市:12,388×1.2=14,866元
6、高雄市:13,099×1.2=15,719元
7、金門縣、連江縣:11,135×1.2=13,362元
8、其他縣市:12,388×1.2=14,866元
有債務問題應妥適選擇適合自己的處理方式,自民國97年4月起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多數負有債務的朋友皆可利用該條例之債務協商、法院調解程序、法院債務更生程序、清算程序而獲債務和解、債務免責的情形。
切勿消極對待,有道是債不理財不理,理財先理債,本會成功輔導許多債務朋友成功面對債務終結債務問題,重獲無債新生。
若希望停止強制執行扣薪,可參閱此篇文章。(請點我)
本會其它服務項目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歡迎查詢
免費專線:0809-033988
LINE ID:0977-197488
或點此 線上預約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政府核准立案,值得您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