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在2009年修法後,繼承已修改為「限定繼承」,《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若家人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產,繼承人不須代清償債務,若留有遺產,則由繼承人在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例如,家人的債務是100萬,遺產是50萬,繼承人清償50萬元即可。
此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除配偶外,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讀者的繼承順位,在媳婦和孫子之後,若媳婦或孫子繼承了遺產,也在繼承範圍內需負清償責任,與讀者的孫子是否年滿18歲,沒有關係。
所以,如果家人身故後,未留下任何遺產,可以不用理會銀行的卡債清償要求,若銀行提起返還借款等訴訟,只要向國稅局申請家人去世時的財產清冊為證明即可,唯一要請讀者確認的是,是否曾任家人債務的「連帶保證人」?若是連帶保證人,則無法免除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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