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當初保證契約上應有記載債務人的借款數額(包括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保證
人應代為清償的數額,但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有隨時通知欠款數額的義務。
不過,在債權人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都應表明請求清償的數額,債務人或保證人若認為債權人的主張不實,應及早於程序中爭執。
判決應寫明金額
根據讀者所述,銀行曾提告,則銀行對讀者丈夫扣薪的「執行名義」,應是根據「確定判決」,或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上面應清楚寫明讀者丈夫
的欠款金額。讀者可直接核對當初的「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看到底還欠多少,若不慎遺失,可請法院補發判決書,或聲請閱卷。
此外,《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銀行會告知讀者,先前還的只是利息和違約金;若讀者認
為扣薪比例不合理,建議清償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清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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