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就算金融機構已將債務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仍須比照協商條件辦理。
部分金融機構往往將債務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免除參加消費者債務協商問題,導致消費債務協商困難重重,立委提案修法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必須依協商條件辦理,金管會指出,若收買債務的資產管理公司不願比照協商,金管會將要求銀行將債務買回自行處理,以促使銀行約束資產管理公司比照辦理。
立委徐中雄表示,由於不同地方法院常因特定法官對消費者債務清理認定、見解不同,而出現判決或裁定完全相反情況,修正草案也規定「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可提出抗告,可望因此減少不同法官審案導致結果不同情況。但債權委外與債權轉賣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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