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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訊息: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新法

2019-04-11

最新新聞: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新法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目前司法院解釋後,法院目前的作法是扣除地區最低收活費用後,其他薪資收入全部扣押,若有扶養人數,則自己必須向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決定之後的扣除金額。
 

 

若有扶養人數,則自己必須向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決定之後的扣除金額。
(舊制是扣三分之一的月薪和獎金)

 

 

舉例:  「強制執行法」已於107年06月13日修正,所以日後的扣薪不是以薪資1/3,而是依「所住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

高雄市為15530元,就算全國最多的台北市,也僅19389元。 這樣的數額其實是較先前的扣押1/3薪資少了許多。但只要每月薪水超過24000元,

本來還可每月保留16000元,現在卻連這個數額都不到。對照目前最工資每月22000元,也就是說,只要每月所得略高於最低工資,

那依目前的法律,被強制扣押的薪水就比修法前要來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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