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拋棄繼承的3個月期限,是以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以聲請之日判斷是否超過,與法院什麼時候核准、其他繼承人是否也聲請無關。
假設,祖父5月1日過世,母親5月2日知悉,只要她在8月2日之前遞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沒逾期,甚至相關文件不齊全都沒關係,後續再補齊就好。
也不必擔心繼承債務的問題,《民法》目前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父母所留債務,子女不論成年與否,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假設祖父生前負債5百萬元,遺產有3百萬,繼承人只需負責清償3百萬元債務,不會因繼承而背2百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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