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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列警示 結案才可解除

2019-04-09

問:

我在去年年底時,把國泰世華的帳戶賣給別人,今年6月17日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但到現在警方都不傳喚我說明,反倒是我問警方何時要到案說明?警方卻說證據不足,查到相關資訊才會傳喚。我現在帳戶都無法運作,只想要趕快結束案子,要如何才能快速結案或解除警示帳戶?

 

答:

賣個人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並由車手利用讀者帳戶,取走被害人被騙的贓款,集團首腦、車手與讀者都會成立《刑法》詐欺罪共同正犯,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會追查提供帳戶者,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帳戶提供者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後,可能會獲緩起訴處分。

 

詐欺案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會將凍結的帳號通知承辦警察,可在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證明,向當時承辦警察機關,請求函請金融機構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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