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法律小學堂
張婦積欠卡債250萬元,因循環利息使得債務越滾越大,張婦偶然間聽朋友提到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作卡債處理,只要聲請通過,就可以依原本債務的一到四成償還。張婦先和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協商不成再向法院聲請更生,因張婦在清潔公司打零工,月薪2萬元,每個月必要的生活支出1萬8600元,從張婦提出的更生方案,扣除必要的生活費後僅剩1400元,已所剩無多,要按月還1500元,也是很吃力,法院審酌張婦的還款能力認定張婦人確實已盡力償債,裁定張婦每月還款1500元,只需償還6年總計10萬8千元。 法律評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條例)是對債務人益處多多的工具,但很多債務人都不知道怎麼使用這個工具,以下作些簡單說明。不論是積欠銀行、農會債務或是向親友借貸,都可以適用債清條例,債清條例中的兩大重點,即是「更生」和「清算」程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要先和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篇幅有限,故就本件張婦聲請的更生先作說明,更生程序簡單說就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多是以一個月償還一次持續清償六年為主,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罰鍰、怠金或稅捐)等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的制度,也就是剩下的債務都不用償還。 看到這邊,你應該會有疑問,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標準是什麼?早期法官認定更生方案之條件太過嚴苛,常會以債務人因不當消費為由駁回更生,所以更生通過比例過低,但101年12月間債清條例修正,其中影響法官認可更生方案最重要的條文即是債清條例第64條第1項,此條文規定只要法官認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有盡力清償,就要裁定通過。所謂盡力清償,是指依照債務人的收入狀況,扣除債務人或是受債務人撫養的人(父母或為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支出後,剩餘的金錢盡量全數還給銀行,原則上就可以被認為是盡力清償。例如本件張婦一個月收入2萬元,扣除勞健保和其他必要的生活支出後,每個月僅剩1400元,已所剩無多,卻願意按月還款1500元予銀行,此種情形即可被法院認定為已盡最大努力清償債務,故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楊婦之後只須依照更生方案每月還款1500千元,持續還款6年後,剩餘的債務即可一筆勾銷不用償還了。張婦清償的比例僅4%,債權銀行提出異議但被法官駁回,造成這個結果,銀行發卡浮濫也有責任。現今更生通過機率大,建議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可以善加利用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已聲請過而未通過者也可以重新聲請,讓自己有重建生活的機會。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轉貼中時新聞網 編輯、 張國欽
陳姓婦人問: 我先生的好友開一家公司,去年向銀行借錢,我先生禁不起拜託,擔任其「連帶保證人」,但這位好友經營公司不善倒閉,銀行竟要求我們負責,還揚言我們不還錢,要假扣押我家房子。請問,銀行可以這樣做嗎?依法不是要先向債務人索討才對? 林曜辰律師解答: 連帶保證,是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主債務人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得逕自向保證人求償。亦即,此等連帶保證債務的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份的給付;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因此,設計上本來就不需要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對保證人請求。 案例中,借款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負責還錢,並未違反民法或法院的判決先例。 在法律上,銀行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負擔債務清償責任,且採取假扣押動作要查封房產,都屬於合法債務催討。受請求的保證人,並沒有抗拒銀行實施假扣押之理由。民法第745條所謂之「先訴抗辯權」,僅適用在一般保證而無連帶之情形。 實務上,連帶保證的使用頻率多過於一般保證及人事保證,但立法上對於後兩者,除設計有保證責任的免除及保證契約的終止外,甚至還有約定期間之限制,有利於保證人的配套免責保護規定多過於前者。(林曜辰法律事務所林曜辰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讀者好野人問: 我借錢給朋友,朋友有簽借據、本票或開支票給我,做為還款證明,我都把這些借據等單子放在抽屜。後來我發現有幾張已經過了好幾年,請問借據、本票和支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我能用什麼方式把這些錢討回來呢? 律師林銘龍回答: 這三種還款憑證,都屬於《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效力方面有時間限制。一般債權,例如借據,在《民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則為3年,支票只有1年。 所謂的消滅時效請求權,都是從票面上、雙方約定清償的日期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如果欠債超過這些時間,有可能無法討債。不過,就算支票或本票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還是有一個小撇步可以試試看。 遇到這個情況,你不需要拿過期支票要對方還錢,可以向法院提告舉證,雙方原本就有債權債務關係,上法院打官司時,可拿出這張支票當成證據,說服法官判對方還錢。 如果你的支票或借據都在有效時間內,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收到裁定,20天內沒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等同於確定判決。屆時,你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不過,若對方提出異議,雙方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你的本票若也在有效期限內,程序就更簡單了,你可以向法院民事庭直接聲請本票裁定,據此向法院聲請查封對方財產。 (元亨法律事務所林銘龍律師解答,記者侯柏青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阿吉問: 我的母親生前因在政府土地上做生意4、5年,現在她去世,政府仍發文要求繳交「不當得利」款項,因金額不小,對家人是一個很大負擔。請問律師,我們應如何處理,或者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解決此事嗎? 彭志傑律師答: 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 舉例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務最高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至於清償程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 因此,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