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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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問: 我先生的好友開一家公司,去年向銀行借錢,我先生禁不起拜託,擔任其「連帶保證人」,但這位好友經營公司不善倒閉,銀行竟要求我們負責,還揚言我們不還錢,要假扣押我家房子。請問,銀行可以這樣做嗎?依法不是要先向債務人索討才對? 林曜辰律師解答: 連帶保證,是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主債務人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得逕自向保證人求償。亦即,此等連帶保證債務的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份的給付;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因此,設計上本來就不需要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對保證人請求。 案例中,借款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負責還錢,並未違反民法或法院的判決先例。 在法律上,銀行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負擔債務清償責任,且採取假扣押動作要查封房產,都屬於合法債務催討。受請求的保證人,並沒有抗拒銀行實施假扣押之理由。民法第745條所謂之「先訴抗辯權」,僅適用在一般保證而無連帶之情形。 實務上,連帶保證的使用頻率多過於一般保證及人事保證,但立法上對於後兩者,除設計有保證責任的免除及保證契約的終止外,甚至還有約定期間之限制,有利於保證人的配套免責保護規定多過於前者。(林曜辰法律事務所林曜辰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讀者好野人問: 我借錢給朋友,朋友有簽借據、本票或開支票給我,做為還款證明,我都把這些借據等單子放在抽屜。後來我發現有幾張已經過了好幾年,請問借據、本票和支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我能用什麼方式把這些錢討回來呢? 律師林銘龍回答: 這三種還款憑證,都屬於《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效力方面有時間限制。一般債權,例如借據,在《民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則為3年,支票只有1年。 所謂的消滅時效請求權,都是從票面上、雙方約定清償的日期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如果欠債超過這些時間,有可能無法討債。不過,就算支票或本票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還是有一個小撇步可以試試看。 遇到這個情況,你不需要拿過期支票要對方還錢,可以向法院提告舉證,雙方原本就有債權債務關係,上法院打官司時,可拿出這張支票當成證據,說服法官判對方還錢。 如果你的支票或借據都在有效時間內,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收到裁定,20天內沒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等同於確定判決。屆時,你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不過,若對方提出異議,雙方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你的本票若也在有效期限內,程序就更簡單了,你可以向法院民事庭直接聲請本票裁定,據此向法院聲請查封對方財產。 (元亨法律事務所林銘龍律師解答,記者侯柏青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阿吉問: 我的母親生前因在政府土地上做生意4、5年,現在她去世,政府仍發文要求繳交「不當得利」款項,因金額不小,對家人是一個很大負擔。請問律師,我們應如何處理,或者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解決此事嗎? 彭志傑律師答: 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 舉例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務最高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至於清償程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 因此,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法律信箱:當債務保人 勞保月退恐查扣 臺南楊小姐問: 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黃亞蘋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確認契約抗辯權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勞保局公關科則表示,如果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勞保年金可以考慮申請年金帳戶,年金可以直接匯到戶頭裡,不會被扣押或是被強制執行。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臺南楊小姐問: 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黃亞蘋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確認契約抗辯權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勞保局公關科則表示,如果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勞保年金可以考慮申請年金帳戶,年金可以直接匯到戶頭裡,不會被扣押或是被強制執行。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5年05月01日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回上頁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