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法律小學堂
有債權憑證 可調閱債務人財產 讀者問: 我擁有債務人應清償五十萬元的債權憑證,但多次追討都未獲理會,目前債務人沒工作、土地與房屋,靠兒子給生活費並且存入金融機構,由於利息未超過二十七萬元,所以也不用報稅,查無稅捐資料。請問我要向那個機構查詢,如何調閱對方帳戶款項以利追討? 律師答: 有關債權憑證,是指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的憑證。債權人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在本質上屬原執行程序的繼續,不要繳納執行費用,就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即可持該憑證的正本及身分證,到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即可查明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後,便可再到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注意時效避免消滅 不過,若債務人名下一直無財產可供執行,就需注意債權的時效問題。 由於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如果讀者的五十萬元債權屬於借款債權,則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有關債權時效的起算,自債權人領取法院所發給的債權憑證時,時效即開始重行起算;因此在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債權人即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仍查無財產,也應在期限內重新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超過時效。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讀者問: 我岳父生前欠了銀行兩百多萬元,過世時欠債已近十五年,快超過追訴期。岳父過世至今已六、七年,死亡時有留下與他人共同持分的遺產,銀行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逼我太太及兩個姊妹出面協調,我太太不懂,經兩次協調被迫每月還款一萬五千元,但我們還有三個未成年小孩,請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銀行追討債務時,若債務人拒絕主動清償,一般而言銀行須提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謂執行名義,包括支付命令、判決與本票裁定等。另追討債務不得超過《民法》規定的十五年期限,否則債務人有權拒絕清償。 銀行私下找債務人出面協商,可能代表銀行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意即銀行極有可能已超過十五年期限,讀者的太太及其姊妹身為繼承人,可抗辯超過時效,拒絕清償。 若已協議不得抗辯 《民法》已修正為限定繼承,即便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的遺產負有限的清償責任。例如岳父欠款為兩百萬元,若太太與其姊妹,繼承所得的遺產只有一百萬元,則僅需在這一百萬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可。 經兩次協調被迫每月還款一萬五千元,若僅是銀行單方面要求,便可用上述主張抗辯;但若已達成協議,依《民法》規定就不得再抗辯超過時效,亦不得主張僅負限定繼承的清償責任。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讀者問: 我擁有債務人應清償五十萬元的債權憑證,但多次追討都未獲理會,目前債務人沒工作、土地與房屋,靠兒子給生活費並且存入金融機構,由於利息未超過二十七萬元,所以也不用報稅,查無稅捐資料。請問我要向那個機構查詢,如何調閱對方帳戶款項以利追討? 律師答: 有關債權憑證,是指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的憑證。債權人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在本質上屬原執行程序的繼續,不要繳納執行費用,就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即可持該憑證的正本及身分證,到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即可查明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後,便可再到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注意時效避免消滅 不過,若債務人名下一直無財產可供執行,就需注意債權的時效問題。 由於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如果讀者的五十萬元債權屬於借款債權,則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有關債權時效的起算,自債權人領取法院所發給的債權憑證時,時效即開始重行起算;因此在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債權人即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仍查無財產,也應在期限內重新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超過時效。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讀者問: 我在一九八三年間幫哥哥作保,但哥哥隔年事業失敗,我的財產被法院拍賣仍不夠償還,從此名下沒不動產也沒薪資所得,只在工會繳勞健保,現在五十五歲,若想領勞健保退休金,是月退還是一次領完好?會被抵扣還債嗎?若月領是否每月扣一定比例還債? 律師答: 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以債務人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可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故讀者若被債權人發現另有財產者,隨時可能遭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社福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等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但因《勞動基準法》並無上述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退休金遭強制執行,建議讀者採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退休。 勿以個人名義存入 此外,社福津貼或保險金,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僅指受請領者,為領取現金給付或補助權利而言,若救助給付已領取並存入金融機構,而轉換為對金 融機構之權利,即屬金錢債權請求權,該金錢債權既屬一般財產權,自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所以讀者領取退休金後,建議不要以個人名義存入名下的金融機構,否則仍有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之風險。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